• 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 林政规〔2023〕3号
  • 2023-08-23
  • 2023-08-24
  • 现行有效

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日期:2023-08-24 来源: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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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第1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锚定林口县“GDP三年破百亿”目标,为促进林口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规上企业、限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依据《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3〕1号)、《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政策的公告》及《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限上企业
    新增商超等零售类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当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0.4%给予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新增批发类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0.3%给予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新增住宿餐饮类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实现商品销售总额2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0.25%给予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纳入限下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和大个体,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0.2%给予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达到入限标准需及时入限,否则收回以上奖励)
    二、规上企业
    对新入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月度新增企业,除以上政策以外,再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当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0.2%给予奖励,每年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纳入规下统计入库、年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产值增长20%以上奖励1000元,增长40%以上奖励2000元。(达到入规标准需及时入规,否则收回以上奖励)
    三、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除按省财政对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 万元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精特新企业
    1.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除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除按照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实施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奖励政策的公告》要求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2.对认定为“专精特新”的其他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县已有奖励政策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本政策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县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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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促进林口经济全面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工信局

撰稿:王琳

校对:于强

一审:王琳

二审:于强

三审:曹恒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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