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的通知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届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赁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方式,房源在我县实际空置可分配房源中确定。
第三条 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持有林口镇城区内非农业户口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申请家庭在林口镇城区内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赁统一开展,宣传发动与申请报名同时进行,期限一般为7天,具体时间由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确定。
第五条 有承租廉租住房需求的保障家庭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居住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实物配租情况核定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居住状况等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配租廉租住房书面申请;
(二)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及低保折等家庭收入证明;
(三)承租住房的产权证和租房协议书及房屋出租人身份证等住房情况证明;
(四)家庭户口本和身份证;
(五)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面凭证,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七条 社区受理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上交到城乡社区工作局,城乡社区工作局应当自社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城乡社区工作局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市场监督、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核意见。县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县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部门就申请人家庭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县公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核查。县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县市场监督部门在权限内就申请人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城乡社区工作局、社区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联合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进行备案。
第十条 列为保障对象的申请家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分配保障房源(摇号方案另行制定),摇号家庭抽取到房源的按照房源号配租廉租住房,签订租赁协议并交纳各项费用后入住。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产权为政府产权,保障家庭只拥有租赁居住权,并向住房保障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及押金,根据楼层不同,月租金额按照建筑面积暂定为:一、二、三、四楼0.8元/㎡;五、六、七楼0.6元/㎡。租金标准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进行动态调整。押金每户1000元。
第十二条 入住的保障家庭与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在出具诚信承诺书的前提下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资格每年复查一次,对复查合格的家庭续签一年合同,对复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责令腾退所居住的房屋,腾退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房源另行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十三条 入住后,电灯、插座、电源开关、水龙头、灶台、坐便器等易损件及自用物品由入住家庭自行承担维护责任,房屋自有部分的维修由入住家庭自行负责,公共部分维修由政府承担;水费、电费、取暖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由入住家庭自行缴纳,物业管理与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相同。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出,责令其按市场租金价格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建局无条件收回,重新登记并另行分配。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本人和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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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
来源:住建局
撰稿:石欣
校对:郭双洋
一审:郭双洋
二审:赵卫国
三审: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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