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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 2026-07-20 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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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传统安葬观念,树立绿色、生态、节地、环保的丧葬新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建设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规〔202514)、《牡丹江市城区(含海林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暂行办法》(牡民联规〔20262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县本级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林口县范围内采取节地生态葬法处置骨灰的,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一)具有林口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驻林口县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三)林口县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且在林口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条林口县县直属节地生态安葬承接单位,采取以下两类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置骨灰的,纳入奖补范围:

(一)节地安葬(保留骨灰)。采用草坪葬等节约土地、少占资源的方式安葬骨灰,保留骨灰安葬标识的安葬形式。

(二)生态安葬(不保留骨灰)在节地生态安葬承接单位指定区域通过骨灰撒散或可降解骨灰容器等方式安葬,不设置硬质墓穴、墓碑,直接将骨灰深埋土中,以植树、植草、种花为标识的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服务

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标准参照《黑龙江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民规2025〕16号)执行。

第四条按照安葬方式分类实施一次性奖补,同一骨灰仅可享受一种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领:

(一)选择节地葬(保留骨灰)的,每具骨灰一次性奖励600元;

(二)选择骨灰撒散可降解骨灰容器安葬不保留骨灰生态安葬方式,每具骨灰一次性补助1000元。

对在耕地、城市公园、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建造的坟墓,按规定需平迁坟而在定点服务单位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第五条申请人申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林口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二)逝者火化证明或骨灰寄存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逝者身份佐证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及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有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安葬形式证明材料:定点服务机构单位出具的安葬确认书(含安葬时间、具体位置、申请人签字及单位盖章)。

接受奖补资金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复印件需注明开户银行支行名称(原则上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账户)。

第六条申请流程:

(一)安葬申请。遗体火化后,申请人选择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需向定点服务单位提交安葬申请,如实填写《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参照附件1)。

(二)提交材料。定点服务单位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场核对材料完整性,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以电话、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节地生态安葬协议。审核未通过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

(三)安葬服务。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由定点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有序实施。安葬服务全程要做到服务文明、操作合规。

(四)奖补发放。

1、申请人在完成节地生态安葬后,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安葬凭证,定点服务单位完善奖补申领材料。相关材料通过审核的,由定点服务单位填写《林口县年度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汇总表》(参照附件2)及审批意见,报送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之前将《汇总表》报送县财政局。

3、县财政局自收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定点服务单位,再由定点服务单位发放至申请人预留账户。

申请人需在节地生态安葬实施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申请,申请人逾期未办理申请登记、未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补助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火化、骨灰安葬及存放等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自觉遵守殡葬管理规定,践行绿色文明殡葬理念,不得开展变相留坟、立碑、骨灰装棺再葬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定点服务单位要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宣传引导,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做到资料完整、管理规范;严格审核奖补申领材料,对虚假申领、违规领取资金的,依法追缴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范围内所发生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县民政部门需指导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定点服务单位根据上年度奖补资金发放情况及本年度节地生态安葬计划,编制年度奖补资金预算,经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定点服务单位追缴已发放的奖补资金;对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依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民政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监督检查公墓节地生态安葬落实、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指导节地生态安葬承接单位规范化做好节地生态安葬。

第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一)儿童福利院机构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公办社会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机构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无人认领尸体;

(三)未在指定机构办理节地生态安葬,或存在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殡葬管理政策规定不予享受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林口县行政区域。20269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林口县民政局、林口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林口县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

      2.林口县**年度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汇总表

      附件

来源:民政局

撰稿:孙丹阳

校对:李国峰

一审:赵雨微

二审:勾文东

三审: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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