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核实,发现2018年9月20日王加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23102520180114号)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X23102520180114号)所提供的审批材料与事实不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王加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23102520180114号)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X23102520180114号)及附件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林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撤销行政许可不停止执行。
林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2日
黑公网安备 23102502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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