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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

日期: 2023-12-09 来源: 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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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的文件精神,保证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依据    

第三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制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二)无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四)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制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租房申请表;(二)诚信承诺书;(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说明);(四)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制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面凭证,具备条件的还可通过短信、微信、手机APP等方式完成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七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制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核意见。住房保障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民政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就申请人家庭名下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公安部门就申请人家庭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核查。人社部门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市场监管部门在权限内就申请人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制定。 经联合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联合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上级住房保障部门,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联合审核意见进行备案。

第十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制定。复审通过的保障对象,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综合评分为辅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一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林口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办公会议纪要制定。第十一条 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采取实物配租方式进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同地段相近楼层、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动态调整。林口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会议听取了县住建局局长刘铁忠关于我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情况汇报。我县2009年出台的《林口县2009年廉租住房租赁方案》规定“租金额暂定为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月,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可同时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政策”,该租金标准一直执行至2013年年末。

2012年和2013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中,审计组提出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不允许再享受租赁补贴政策,我县在2014年取消了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取消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后,实物配租家庭反映租金2元/平方米.月负担过重,因此需要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综合参考牡丹江市及宁安市、东宁市现行租金标准,会议议定:

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租金标准为2、3、4楼0.8元/平方米.月,5、6、7楼0.6元/平方米.月。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后已按原标准收取的租金按新标准执行,重新计算完成交纳租金时间。

第十二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制定。第四十三条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在合同内约定。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清理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十四条依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制定。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一)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五)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公租房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期满后仍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租赁的保障条件、申请及分配审核程序、分配原则、产权方式及租金押金标准。廉租住房租赁涉及广大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住房需求,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故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林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口县廉租住房租赁办法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撰稿:石欣

校对:郭双洋

一审:郭双洋

二审:赵卫国

三审:宋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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